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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委市政府关于严肃纪律强化问责切实转变作风的若干规定

聊城市委、市政府

关于严肃纪律强化问责切实转变作风的若干规定

 

为进一步转变机关作风,提高工作效率,严明纪律,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保证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推动全市科学发展、跨越发展、率先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一、严格执行“八条禁令”

(一)严禁擅离职守。不准上班无故迟到、早退、旷工以及脱岗、串岗;不准上班时间上网炒股、聊天、娱乐,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二)严禁工作日午间饮酒。除接待市外来宾外,不准在工作目午间饮酒。

(三)严禁超标准购买、配置小汽车。购买和配置小汽车一律严格按中央、省、市有关规定执行,并认真履行报批手续。

(四)严禁公款旅游或借招商引资、公务外出之机变相公款旅游。

(五)严禁推诿扯皮、办事拖拉、态度蛮横。对管理、服务对象申请本机关办理的事项,要兑现承诺,不准敷衍塞责和无故拖延办理时限。不准刁难管理、服务对象。

(六)严禁以权谋私、吃拿卡要。不准乱检查、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不准在执行公务中接受相关单位和个人的宴请、馈赠及高消费娱乐活动;不准利用职权和工作上的便利参与营利性活动,或为本人及其亲友谋取不正当利益。

(七)严禁豪华装修办公楼、办公室。

(八)严禁借检查、评比之机大吃大喝、收费和敛财,并要严格控制各种会议、庆典和检查评比活动。

二、坚决制止行政不作为、乱作为行为

凡出现下列行为的,一律视为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行为,要坚决制止和查处:

 (一)对市委、市政府的重大决策和部署的工作任务在规定时限内无故未完成的,或对市委、市政府决定的事项不执行或敷衍塞责的;

(二)违法设定或实施行政许可,或按照市政府规定应在行政服务中心办理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事项,仍继续在单位办理,搞“体外循环”、“暗箱操作”的;

(三)按规定应移送有关部门和单位处理的事项,不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和单位处理导致工作被动或严重后果的;

(四)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不研究、不分析、心巾无数,对上级检查的工作准备不足,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五)未按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制定落实重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或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未及时报告的;

(六)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期限未完成的;

(七)履行职责时不兑现公开承诺服务事项的;

(八)单位或干部职工在执法过程中有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行为的;

(九)授意服务对象捐赠、赞助、购买指定商品或接受特定服务的;

(十)在规定时间对外公开的服务、举报、投诉、监督电话无人接听的,“行风热线”“一把手”无故不上线,处理问题不及时的;

(十一)截留、滞留、挤占违规安排使用或挪用国有资产、财政资金和政秆代管资金,造成损失浪费的;

(十二)对所属单位或者工作人员监管不力,发生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对违法违纪行为或人员包庇、袒护、纵容的;

(十三)法律法规、党纪条规有明确界定的其他行政不作为、乱作为行为。

三、认真落实责任追究制

各级各部门及广大党员干部要严格执行本规定。对违反上述规定条款的,一律列入行政问责范围,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l泖城市人民政府行政问责暂行办法》等有关法规制度严格实行行政问责,由纪检监察机关牵头,会同组织、人事等相关部门调查核实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追究有关人员责任。责任追究方式为:

(一)对单位追究方式分为:1、责令整改;2、通报批评;3、取消评优评先资格;4、埘领导班子进行调整。单位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的还要追究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的相应责任。

(二)对个人的追究方式分为.1、告诫;2、责令做出书面检查;3、通报批评;4、取消评优评先资格;5、调离工作岗位;6、停职检查;7、免职或责令辞职;8、给予党政纪处分。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或者合并使用。构成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本规定适用于市直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司法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公共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各县(市区)可参照本规定执仃。

 

 

 

 

聊城市委办公室

聊城市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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